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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机关立案后,可以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对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
根据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公安机关在立案后,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严重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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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五十四条公安机关在立案后,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对下列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采取技术侦查措施: (一)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案件; (二)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严重暴力犯罪案件; (三)集团性、系列性、跨区域性重大犯罪案件; (四)利用电信、计算机网络、寄递渠道等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以及针对计算机网络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 (五)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依法可能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的。 公安机关追捕被通缉或者批准、决定逮捕的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采取追捕所必需的技术侦查措施。
公安机关立案后,根据调查犯罪的需要,可以对危害以下严重社会的犯罪事件采取技术调查措施:(1)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严重毒品犯罪事件(2)故意杀人、故意伤害严重伤害或死亡、强奸、强奸、绑架、放火、爆炸、危险物质等严重暴力犯罪事件(3)集团性、系列性、跨地区性严重犯罪事件(4)利用电信、计算机网络、送达途径等实施的严重犯罪事件,以及对计算机网络实施的严重犯罪事件(3)可能够依法处罚的严重犯罪事件)。公安机关追捕被通缉或者批准,决定逮捕的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采取追捕所必需的技术侦查措施。技术调查措施是指设立区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技术调查的部门实施的记录监视、下落监视、通信监视、场所监视等措施。技术侦查措施的适用对象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与犯罪活动直接关联的人员。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2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公安机关继续侦查是在原来侦查的基础上,继续寻找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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