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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国《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规定,筹集资金建造的住房是经济适用住房的组成部分、建设标准、优惠政策、供应对象、产权关系,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规定执行。《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七条经济适用房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经济适用房建设用地应纳入当地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在申报年度土地指标时单独列出,确保优先供应。第八条经济适用住宅建设项目免除城市基础设施补助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费用和政府性基金。经济适用房项目外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政府承担。经济适用房建设单位可以用建设项目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开发贷款。第35条单位集资合合作住宅是经济适用住宅的构成部分,其建设标准、优惠政策、供应对象、产权关系等严格按照经济适用住宅的相关规定执行。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应纳入当地经济适用房建设规划和用地规划管理。
乡村集体企业财产属于举办该企业的乡或者村范围内的全体农民集体所有,由乡或者村的农民大会(农民代表会议)或者代表全体农民的集体经济组织行使企业财产所有权。企业实行承包、租赁制或者同其他所有制企业联营的,企业财产的所有权不变。企业所有者依法行使决定企业的经营方向、经营形式、厂长(经理)人选或者选聘方式,依法决定企业税后利润在其与企业之间的具体分配比例,以及作出关于企业分立、合并、迁移、停业、终止、申请破产等决议的权利,并负有应当为企业的生产、供应、销售提供服务、尊重企业自主权的义务。实行承包或者租赁制的企业,企业所有者应当采取公开招标方式或招聘、推荐等方式选择或确定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经营者。企业经营者是企业的厂长(经理)。企业实行厂长(经理)负责制,厂长(经理)对企业全面负责,代表企业行使职权。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单位集资建造的房屋属于经济适用房的组成部分,按照经济适用房的相关规定严格执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单位集资合作建房是经济适用住房的组成部分,其建设标准,优惠政策,供应对象,产权关系等均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应纳入当地经济适用房建设规划和用地规划管理。第36条,任何部门不得利用新征用或新购买土地组织筹资合作建设住宅的各级国家机关都不得筹集部门资金合作建设住宅。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不得向不符合经济适用房供应条件的家庭出售。第37条,公司筹集资金合作建造住宅,在满足本公司低收入住宅困难的家庭购买后,住宅来源仍有少量剩馀,由市、县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向符合经济适用住宅购买条件的家庭销售,或者由市、县人民政府以成本价收购后作为廉租住宅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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