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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企业的性质:独立于国有企业和私营企业的独立所有制企业。而且集体企业一般是指财产属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实行共同劳动,以劳动分配为主体的社会...
两个概念,农业与非农业户口是一对相对的户口概念; 集体户口是相对于单户口而言,比如.你所在的单位是某某公司或者某某事业单位,为了便于户籍的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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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集体用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分为耕地、林地等,个人不能买卖和租用农耕地。 2、要征地也只能由政府来收并转换土地性质,把耕地转成工业或住宅用地,并由国土部门登记。 3、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九条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乡村集体企业财产属于举办该企业的乡或者村范围内的全体农民集体所有,由乡或者村的农民大会(农民代表会议)或者代表全体农民的集体经济组织行使企业财产所有权。企业实行承包、租赁制或者同其他所有制企业联营的,企业财产的所有权不变。企业所有者依法行使决定企业的经营方向、经营形式、厂长(经理)人选或者选聘方式,依法决定企业税后利润在其与企业之间的具体分配比例,以及作出关于企业分立、合并、迁移、停业、终止、申请破产等决议的权利,并负有应当为企业的生产、供应、销售提供服务、尊重企业自主权的义务。实行承包或者租赁制的企业,企业所有者应当采取公开招标方式或招聘、推荐等方式选择或确定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经营者。企业经营者是企业的厂长(经理)。企业实行厂长(经理)负责制,厂长(经理)对企业全面负责,代表企业行使职权。
资产家是经济适用住宅的构成部分,资产家一般只能由公司员工购买,其馀的由政府统一出售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家庭。 《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 第三十四条远离城市的独立工矿企业和住宅困难家庭较多的企业,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住宅建设规划的前提下,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利用公司的土地集资建设住宅。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对象,应限定在本单位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低收入住房困难户。 第35条单位集资合合作住宅是经济适用住宅的构成部分,其建设标准、优惠政策、供应对象、产权关系等严格按照经济适用住宅的相关规定执行。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应纳入当地经济适用房建设规划和用地规划管理。 第37条公司筹集资金合作建设住宅,在满足本公司低收入住宅困难的家庭购买后,住宅来源仍有少量剩馀,由市、县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向符合经济适用住宅购买条件的家庭销售,或者由市、县人民政府以成本价收购后作为廉租住宅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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