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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不支付工资。股东是股份公司或者有限责任公司持有股份/股权的人。根据《公司法》,股东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依法选择经理的权利。《工资...
要发。按劳动合同约定执行。如果公司法定代表人和股东,向公司实际提供了劳动并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那么,公司可依法按月向其支付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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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看它是否与公司建立了劳动关系。按照劳动合同执行。公司法定代表人和股东实际向公司提供劳动,与公司有劳动关系的,公司可以依法按月支付工资。
1、股东在公司上班是可以发工资的,按照《公司法》,公司应该给自己的雇员发工资。股东不在公司上班,且不担任董事,监事职务,不但不应发工资,而且不能发工资。 2、股东只能根据每个会计年度计算出的可分配利润,向其分配股利。任何将公司财产通过此方式以外的方式,转移给股东的行为,都可能被视为违反了公司资本保全原则,涉及违反公司法。目前国家立法对劳动者兼具股东身份没有禁止性的规定,因此,在股东身份之外,其是否还具有劳动者身份,这涉及到证据的认定以及劳动关系的判断标准。相比之下,笔者认为上述分析第二种观点较为合理: 1、股东并不处于弱势地位,因此认定劳动关系应适用相对严格的标准。我国法律关于劳动关系的认定倾向于保护弱势的劳动者,因此认定标准并不严格。而股东作为投资人,处于领导、管理地位,其权力凌驾于普通劳动者之上,知悉公司紧要事务,可以利用职权获得优势证据,甚至可以利用公章伪造证据。 2、股东处于管理公司的地位,不受公司管理。股东行使领导、决策、审批、管理职权,而劳动关系中员工受公司管理。其工作目标、工作内容大多由自己安排,不由公司安排。 3、股东劳动的目的并不在于获取报酬,而是推动公司发展获得更多投资创收,并无绩效压力,与普通劳动这执行任务有所不同。 4、劳动关系需建立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原则之上。股东自愿自发的提供劳动,公司被动的接受,并未达成提供有偿劳务合意,违背劳动法平等自愿的原则。通常情况下,股东为公司提供劳动的目的有两种可能性:一种是在公司人员不足或认为自己进行经营管理对公司更有利,自愿为公司提供劳务为了获取更多分红;另一种单纯是为了获取劳动报酬。所以股东要求确认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必须排除第一种可能性,即股东应当举证证明其与公司之前存在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并且还需结合是否存在实际用工的行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存在人身隶属性,即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等方面综合判断。
股份占比 既然是股东,说明不是一个老板,在各个老板之间有一个投资多少的问题。比如新公司注册资金100万,就要去分清楚各个老板出资多少,占有的份额是多少?那自己出的钱除以100万这个总的基数就得到自己的占比了。 是否在公司任职 股东是一个公司的幕后老板,但是如果同时还在公司担任其他职位,比如担任财务总监,那么这个就要按照正常公司的财务总监的职位给予发放一定的工资。要不相对于那些出了钱就不管理公司的股东来说他们就吃亏了。 薪资分红约定 股东之间的利益分配和员工有所不同,员工的工资是按照月份来结算的,但是股东可能就是季度或者年度来结算,因为一个月盈利了可能下个月还要继续投资或者来发放员工工资,按照季度或者年度公司可以更灵活的支配一部分资金。 公司盈利多少 既然谈到薪资的分配,前提肯定是公司需要在盈利的前提下才进行分配的,因为自己是股东,公司亏损的损失肯定要股东来承担的,盈利的多少决定了最终能分配多少。 约定有底薪的情况 如果在开公司直接已经有约定,给股东每月有固定的底薪,那么只要按照约定进行月工资的结算发放即可,然后在利润部分扣除掉这部分开支,表示已经支配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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