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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可以发工资,因为股份和工资是可以并存的。只要股东在公司中有职务并付出劳动的,公司就需要发工资,如果以股东具有股份为由而不发放工资的,属于...
在公司任职的股东不拿工资是不合法的,因为股东在公司任职的,就属于是公司的员工,即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此时公司就应当按照公司的章程对员工发放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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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是不是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按劳动合同约定执行。如果公司法定代表人和股东,向公司实际提供了劳动并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那么,公司可依法按月向其支付工资。如果不存在劳务关系,那么股东就不能拿到工资,只有投资分红。
股东可以把股权转让给其他股东,这只要在双方之间达成协议即可。股东也可以把股权转让给股东以外的人,这需要经过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情况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此种方式的关键在于寻找受让方,如果没有人愿意受让该股权,或者就股权转让价格不能达成一致,那么,也难以进行下去。而优点是只要有关各方达成一致,随后就是一些程序性的手续,简单易行。 需要注意的是,公司法第72条第4款规定“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这说明,股东可以在章程中对股权转让做出不同的规定,可以严于公司法的规定,如为了防止被其他人恶意收购而规定禁止股东将股权转让给股东以外的人;也可以松于公司法的规定,如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不需要经过其他股东的同意,等等。不同的规定也会给股东的股权转让造成影响。
出资不是确定股东资格的唯一条件。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规定,股东未履行或者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责令其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债权人可以要求没有出资或者没有完全出资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责任。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的,公司可以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限制其股东权利;催告后未在合理期限内缴纳或返还出资的,公司可根据股东会决议解除股东资格。第十九条规定瑕疵股东可以转让股权,公司或者债权人可以向转让方或者受让方主张相应的民事责任。这些规定的逻辑前提是缺陷股东也是公司股东。可见,出资不是确定股东资格的必然条件,成为股东的意思是确定股东资格的必然条件。即便有出资意思表示,但现实中没有出资,也不妨碍一个人成为股东,只是股东资格有缺陷,可以补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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