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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油料企业、航空器材企业、航空信息企业等服务保障单位,应当做好航油供应、航材保障和信息服务等工作,减少因自身原因影响航班正常。...
空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航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款,未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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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运人、机场管理机构、空管部门、地面服务代理人及其他服务保障单位应当分别建立航班正常运行保障制度,保证航班正点运营。航班正常运行保障制度应当包括航班正常工作的牵头部门、管理措施、考核制度等内容。
航班出港延误或者取消时,承运人应当根据运输总条件、客票使用条件,为旅客妥善办理退票或者手续。旅客要求出具或者取消书面证明的,承运人应当及时提供。
空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航行政机关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本规定第十条,未按要求对航班运行进行有效监控,地面运行效率低下,影响航班正常的;(二)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未严格执行空管运行工作程序或者标准,影响航班正常的;(三)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未按规定向承运人提供航空气象服务,影响航班正常的;(四)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三款,未按规定通告相关信息,影响航班正常的;(五)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三款,未服从机场管理机构组织协调参加演练的;(六)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二款,未按规定向承运人通告航班动态信息的;(七)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九条第一款,未按规定向有关单位通告航班动态信息的;(八)违反本规定第四十条,未按规定启动航班放行协调机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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