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成为“同住人”应符合三个条件: 1、“同住人”应当在被拆迁房屋处有常住户口。目前,房屋拆迁补偿实现了从按人口补偿安置,向按被拆除房屋市场价补...
成为“同住人”应符合三个条件: 1、“同住人”应当在被房屋处有常住户口。目前,补偿实现了从按人口补偿安置,向按被拆除房屋市场价补偿安置的转变...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按照2001年11月颁布的《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第五十四条规定:“拆迁人给予房屋承租人的货币补偿款、安置房屋归房屋承租人及其同住人共有。”那么公有住房的“同住人”需要符合哪些条件呢?按照市房地局关于贯彻执行该《细则》若干意见的通知第九条规定,“同住人”是指“在被拆迁居住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时在该房屋处已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结婚、出生可以不受上述居住一年和他处有无住房条件的限制”建议当面咨询律师
1、承租公房动迁中,同住人应当认定为自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时在被征收房屋处具有常住户口且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的人。房屋征收部门应对产权人给予拆迁补偿,由产权人对同住人予以补偿或安置。 2、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要成为同居者,1、同居者必须在被拆除的房子里有常住户口。目前,房屋拆迁补偿从人口补偿配置到拆迁房屋市场价格补偿配置的变化。据此,公安机关对房屋拆迁地区的户籍管理规定,也进行了相应的调整,新发行拆迁许可证基地内的常住户籍,不再冻结。因此,同居人的常住户口必须在拆迁许可证发行前取得。2、同居者在撤销许可证发行之日,在该房屋实际居住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对于居住一年以上的时间规定,可以理解为在撤销许可证发行日的前一年,一直住在这个房子里,实际居住一年以上,也可以理解为在这个房子里实际居住一年以上。对于特殊情况除外,一般来说,由于居住条件困难,租房容易就学,就业容易,住在学校和职场等情况,必须是特殊情况。3、同居者是市内没有其他住宅,或者有其他住宅但居住困难的人。住宅是指拥有个人所有权的房屋和使用权的公营住宅。没有住但享受过住房补贴的,也应视为有住房。关于居住困难的认定,可以参考家庭人均居住面积在5平方米以下(包括5平方米)。在此需要注意的是,拆迁过程中对同居者的定义必须同时满足上述三个条件,但由于结婚、出生在拆迁住宅内不到一年,或者他有住宅,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拆迁住宅内有常住户口即可。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504人已浏览
440人已浏览
564人已浏览
646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