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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出台公有住房变更承租人的补充规定,进一步扩大了法定承租人范围,对于保障承租人合法权益、化解家庭纠纷将起到积极作用。 据悉,该补充规定与...
1、关于承租人的变更,需要经过产权单位的同意,承租权是使用权,并不能买卖的。 2、关于变更承租权人,需要有承租权的当事人协商,协商不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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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有住房承租人死亡后,承租人的配偶、子女、父母等可申请过公有住房使用权过户只能由一人申请,符合过户条件的家庭成员有两人以上(含两人)的,达成一致意见后可申请过户。申请人应提交:申请人户籍簿及身份证、图章;公有住房租赁合同;承租人死亡的,提交死亡证明;户籍迁出本市的,提交户籍注销证明;承租人配偶、子女、父母等共同签订的同意过户协议公证书;过户申请书。因此变更过户需要经过你同意并签订协议公证书才可以。
下面具体介绍一下。公租房变换承租人是指原公租房承租人合同到时或者不符合公租房承租准则了,进而改变公租房承租人。公租房变换承租人要求 1、原承租人丧命或外迁; 2、与原承租人为同一户籍; 3、是原承租人的家庭人员; 4、与原承租人共有寓居二年以上; 5、无其他住房。公租房变换承租人准备手续 (一)申请人户籍簿及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图章; (二)公有住房租赁合同; (三)承租人丧命的,提交丧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四)户籍迁出本市的,提交户籍注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五)承租人另一半、娃儿、爸妈等共有签订的认可过户协议公证书; (六)过户申请书。
第五条公有住房承租人死亡或者户籍迁出本市的,承租人的配偶、子女、父母等亲属,可以申请办理变更承租人过户手续。 公有住房使用权过户只能由一人提出申请,符合过户条件的人员有两人以上(含两人)的,应当达成一致意见后方可申请过户。 符合过户条件人员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人民法院调解、审判过程中,需要通过回购、代理转让等方式确定承租权或处置公有住房的,由公有住房产权人或者其委托的房屋经营管理单位、置换经营单位回购或者代理转让公有住房。 第六条公有住房承租人死亡的,新的承租人通过以下方式确定: (一)公有住房承租人生前可以指定其配偶、子女、父母或者其他同户籍亲属在其死亡后继续承租公有住房; (二)公有住房承租人生前未指定承租人的,其配偶、子女、父母可以申请过户。承租人子女已故的,已故子女的子女可以申请过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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