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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公有住房承租人死亡或者户籍迁出本市的,承租人的配偶、子女、父母等亲属,可以申请办理变更承租人过户手续。 公有住房使用权过户只能由一人提...
根据《天津市公有住房变更承租人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有住房承租人死亡或者户籍迁出本市的,承租人的配偶、子女、父母等可以申请过户。公有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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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保护共同居住的人或共同经营人的承租权,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限内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或者共同经营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
公房承租人死亡后要求变更公房承租人的需要符合下列条件:1、与原承租人是同一户籍; 2、在本市无其他住房; 3、是原承租公房的共同居住人; 4、与原承租人在承租公房内共同居住两年以上; 5、其他家庭成员对于变更新的承租人无异议。 如果你符合上述条件,那你也具有资格,可以向管理你父亲公房的房管所提出异议。如果房管所拒绝为你变更的话,也可以提出行政诉讼。
公产房的承租主要由地方法规调整,各地省市的公产房政策不一样,而且随着社会发展也在不断调整,天津市现在适用的是2007年7月1日期实施的《天津市公有住房变更承租人管理办法》,其中明确规定了“公有住房承租人死亡或者户籍迁出本市的,承租人的配偶、子女、父母等可以申请过户。公有住房使用权过户只能由一人申请过户,符合过户条件的家庭成员有两人以上(含两人)的,应当达成一致意见后方可申请过户”。此外在具体操作环节中,在上述情况下变更承租人,办理承租权变更时,还需向房管部门出具经过公证处公证的其他有权承租人同意你过户承租的书面证明,方可办理变更手续。注意,现行规定放宽了有权承租人的范围,并不强制必须与现有承租人共同居住、共同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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