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渎职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性和不正当行为,滥用职权,侵犯职务,妨碍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损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活动客观公正...
渎职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或者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妨碍国家机关正常活动,损害公众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活动客观公正的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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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检院于1997年12月31日发布的《关于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数额、数量标准的规定(试行)》,明确了贪污贿赂、渎职等罪名的立案数额、数量标准,但没有规定渎职案件经济损失认定的时间界点。(2)1999年9月16日,高检院发布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规定了什么是直接经济损失和间接经济损失,但仍未提及经济损失认定的时间界点。(3)2006年7月26日,高检院发布的《渎职侵权案件立案标准规定》不仅规定了各类渎职侵权案件的立案标准,还首次明确了确定经济损失的时间界点,即直接经济损失和间接经济损失是指立案时确实造成的经济损失。(四)2013年1月9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八条第一款进一步明确了经济损失,是指渎职犯罪或者与渎职犯罪有关的犯罪立案时实际造成的财产损失。从渎职犯罪立案时向前延伸到与渎职犯罪相关的犯罪立案时,确定经济损失的时间界点。
玩忽职守犯罪中,一人死亡,二人重伤;造成10人以上严重中毒;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高于10万元;以及间接经济损失高于50万元,造成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重大损失的,可视为滥用职权罪。
我国刑法关于渎职犯罪的规定中,有许多罪名要求造成“重大损失”。如何正确理解和适用“重大损失”是查办渎职犯罪司法实践中的焦点问题,争议颇多。笔者结合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下称《解释一》),对渎职犯罪案件办理中认定“重大损失”进行探讨。“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应进一步明确《解释一》第1条第1款规定了认定为“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对其中第3项“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如何理解和认定,由于没有明确的操作标准,办案人判断起来是个难题,不利于打击渎职犯罪。笔者认为,所谓“造成恶劣社会影响”,表面上是主观评价标准,但事实上是以一定的客观事实为评价基础的,是一个主观见诸客观的认识过程、评价过程,最终得出客观性的结论。如何认定“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笔者建议参考以下标准:一是造成一定地区群众集体上访,影响社会正常秩序的;二是引发媒体广泛关注和传播,在社会上产生较大不良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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