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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所犯行为渎职怎样认定

2021-11-01
高检院于1997年12月31日发布的《关于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数额、数量标准的规定(试行)》,明确了贪污贿赂、渎职等罪名的立案数额、数量标准,但没有规定渎职案件经济损失认定的时间界点。(2)1999年9月16日,高检院发布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规定了什么是直接经济损失和间接经济损失,但仍未提及经济损失认定的时间界点。(3)2006年7月26日,高检院发布的《渎职侵权案件立案标准规定》不仅规定了各类渎职侵权案件的立案标准,还首次明确了确定经济损失的时间界点,即直接经济损失和间接经济损失是指立案时确实造成的经济损失。(四)2013年1月9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八条第一款进一步明确了经济损失,是指渎职犯罪或者与渎职犯罪有关的犯罪立案时实际造成的财产损失。从渎职犯罪立案时向前延伸到与渎职犯罪相关的犯罪立案时,确定经济损失的时间界点。

相关法规

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八条第一款“经济损失”,是指渎职犯罪或者与渎职犯罪相关联的犯罪立案时已经实际造成的财产损失。将认定经济损失的时间界点由渎职犯罪立案时向前延伸至与渎职犯罪相关联的犯罪立案时。 2、《关于正确认定和处理玩忽职守罪若干意见(试行)》中,第四条第四款明确规定:立案前或立案后,司法机关追回的赃款、赃物,挽回的经济损失,仍计算为行为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但在处理时可作为从轻情节考虑。 3、《关于加大惩治和预防渎职侵权违法犯罪工作力度的若干意见》,提出渎职是严重腐败的命题,要求把反渎职作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重要组成部分,把反渎职侵权工作纳入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整体格局,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来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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