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渎职罪中恶劣社会影响如何认定

2020-03-31 182人已浏览
  • 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合伙人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民事诉讼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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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渎职罪中的恶劣社会影响的本质在于如何认定“恶劣”二字,什么程度才算是恶劣,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把握: (1)行为性质本身是否恶劣。如果行为本身只是轻微的工作失误,而当事人无理上访、缠访、集会,恶意夸大影响以达到非法目的,对这种人为的社会影响不能纵容。 (2)行为本身是否能够引发恶劣社会影响。在实践中,恶劣社会影响分为显性的和隐性的两种情况。显性的恶劣社会影响比较容易发现,如引发群众性集会、上访、静坐等。隐性的是指未显现出来的恶劣行为,并非是其社会危害性不足以引发恶劣影响,而是由于公权力介入或上级机关纠正等原因而没有引发。 (3)危害程度是否与重大损失后果相当。法律对渎职罪明确了人身伤亡和经济损失两种损失后果情形,在其他特殊的渎职罪名中,也规定了造成损失的具体数额。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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