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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2020-05-19 1,168人已浏览
  • 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合伙人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民事诉讼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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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是指滥用职权罪中行为人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严重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或侵犯社会、国家、集体、群众的利益,引起群众不满,导致不稳定事件发生,对社会的稳定造成了恶劣影响。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一(一) 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5人以上的; 2、导致10人以上严重中毒的; 8、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9、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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