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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法,法定产假期为90天。用人单位可以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另行规定产假时间,但不得低于法定标准。如因特殊情况休假超过90天,只要有医院...
依据2012年4月1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草案)》:女职工生育享受的产假由90天延长至98天。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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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女员工流产假规定如下:流产可分为“计划内流产”和“计划外流产”。所谓“计划内流产”指的是妇女怀孕生产是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也就是平时所说的具有“准生证”的怀孕,在怀孕期间自然流产或者实施人工流产的情形。所谓“计划外流产”,指的是妇女怀孕生产是不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该次怀孕属于意外怀孕。也就是已经有过生育的,此次怀孕不具备“准生证”的情况下需要终止妊娠的情形。“计划内流产”属于产假的范畴,享受的是“小产假”待遇。根据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按照本市政策,2011年7月1日以后流产的女职工,已计发的生育生活津贴低于本人产假前工资标准的,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由其生育或者流产时所在用人单位予以补差。这里的“产假前工资标准”是指女职工流产前12个月内的平均工资性收入。
女职工产假待遇是不区分岗位的。女职工无论什么工作岗位的,生育的,享受产假98天(其中包括产前15天);难产的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其中,合法生育的,按所在省、或直辖市、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延长产假。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女职工产假有哪些:(1)母乳喂养时间母乳喂养假女职工生完孩子后,应在婴儿一岁内照顾婴儿,每班两次母乳喂养(包括人工喂养)。每次单胎授乳时间为30分钟,两次授乳时间也可合并使用。多胎生育者,每生一胎,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女职工生育后,如有困难和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谓哺乳假六个半月。(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六条)(二)晚育假,晚育假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产假98天包括双休日和国定假日。晚育假30天包括双休日,但不包括国定假日。(3)必须享受的假产假:98天30天(晚育)15天(难产)15天(多胞胎每多生一个婴儿)产前检查:女职工在孕期在医疗机构约定的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包括孕期12周内的初步检查),应计算为劳动时间。(部分企业将怀孕女职工在工作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时间计为病假、缺勤等,侵犯了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产前工作室休息:怀孕七个月以上,每天工作室休息一小时,夜班不得安排。哺乳时间:婴儿一岁内每天两次,每次30分钟,也可合并使用。可以请假产前假:怀孕7个月以上,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2个半月。部分属于地方法规规定必须给假的情况,单位应当批准休假。如上海市规定经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证明有习惯性流产史、严重妊娠综合征、妊娠并发症等。,可能影响正常生育的,我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应当批准产前假期。哺乳假:女职工生育后,如有困难和工作许可,由本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六个半月。保胎假:医生出具证明,按病假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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