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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维修资金只有在保修期满后,对物业公共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更新时才能使用。具体业主按照投票权的确定标准分摊费用比例。 2、维修资...
房屋维修基金的缴纳是有相关的文件规定的,公共房屋维修基金是由全体业主缴纳的,属全体业主共同。一般情况下由房地产主管机关来代管,业主委员会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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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修基金法律规定:住房维修基金应按购房款2计算-3%比例支付,实行钱随房走的原则,房屋转让时账户中的余额资金也转移给房屋的新所有者。住房维修基金属于业主,其使用需要层层审批,一般用于大规模维修。
商品住宅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至8%。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情况,合理确定、公布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并适时调整。 出售公有住房的,按照下列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房改成本价的2%。 (二)售房单位按照多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20%、高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30%,从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物业维修基金使用规定: 1、业委会成立前,维修基金的使用由售房单位或售房单位委托的管理单位提出使用计划,经有关部门审核后划拨; 2、业委会成立后,维修基金的使用由物业管理企业提出年度使用计划,经业委会审定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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