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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修基金(maiteacef d)又称“公共维修基金”“专项维修基金”,是指住宅物业的业主为了本物业区域内公共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
维修基金法律规定:住房维修基金应按购房款2计算-3%比例支付,实行钱随房走的原则,房屋转让时账户中的余额资金也转移给房屋的新所有者。住房维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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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品住宅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至8%。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情况,合理确定、公布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并适时调整。 2、出售公有住房的,按照下列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房改成本价的2%。 (二)售房单位按照多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20%、高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30%,从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根据建设部和财政部165日命令住宅修理资金管理方法的规定,第七条商品住宅所有者,非住宅所有者按所有房地产的建筑面积存入住宅专业修理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存入第一期住宅专业修理资金的金额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成本的5%至8%。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情况,合理确定,公布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并适时调整。第八条出售公有住宅的,按照以下规定提交住宅特别修理资金:(一)所有者按所有房地产的建筑面积提交住宅特别修理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提交第一期住宅特别修理资金的金额为当地住宅成本的2%。(二)售房单位按照多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20%,高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30%,从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具体规定是: 1、维修基金的收取范围在房价的百分之五到百分之八之间,由售房单位代为收取。 2、收取的房屋维修基金不得加入房屋销售收入内,归全体业主所有。 3、房屋维修基金闲置时,只能用于无风险理财或者购买国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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