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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租房收回标准合理的情形有哪些

2021-10-26
关于回收公租房的情况,有以下内容:1、租赁廉租房转租、转租、擅自改变廉租房的用途。连续六个多月不住。政府回收。2、根据廉租房文件规定第五章规定:第二十二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省级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与有关部门合作,加强廉租房保障工作监督检查,公布监督检查结果。市.县人民政府应定期向社会公布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房保障情况。第23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按户制作廉租住房文件,定期访问、抽查等方式,及时掌握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人口、收入和住房变动等相关情况。第24条:接受租赁住宅补助金或租赁廉租住宅的城市低收入住宅困难的家庭,必须按年度向所在地街道事务所镇人民政府申报家庭人口、收入和住宅等变动情况。街道事务所和镇人民政府可以验证申报情况。张榜发表,申报情况和验证结果报告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根据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人口、收入、住房等变化情况,调整租赁住房补助金额或实物租赁面积、租金等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停止发放租赁住房补助金,或者承租人按合同约定返还廉租住房。第25条城市低收入住宅困难家庭不得转租出租的廉租住宅。不得转租或改变用途。城市低收入住宅困难家庭违反预付款规定或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应按合同约定返还廉租住宅:(一)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租赁廉租住宅的,(二)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缴纳廉租住宅租金的。第26条:城市低收入住宅困难家庭未按合同约定返还廉租住宅的,建设(住宅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命令限期返还的逾期未返还的,可按合同约定调整租金等方式处理。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户拒绝接受定金规定的办理方式,由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或具体实施单位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第27条:城市低收入住宅困难家庭收入标准、住宅困难标准等住宅保障面积标准,实施动态管理,市.县人民政府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由此可以看出,并不是随时收回的,而是在某些情况下政府有权对公租房收回。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相关法规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 (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四)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承租人拒不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退回;逾期不退回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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