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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合同期限; 2、工作内容; 3、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4、劳动报酬; 5、劳动纪律; 6、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7、违反劳动合同的责...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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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第19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劳动合同的期限是指劳动合同的有效期间。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有固定期限,又称定期劳动合同,是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明确约定合同的起始和终止日期的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合同即告终止。劳动合同的期限一般为1年、3年、5年、8年不等。无固定期限,又称为不定期劳动合同,是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只约定合同的起始日期,不约定其终止日期的劳动合同。只要不出现法律、法规或合同约定的可以变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况,如用人单位被解散,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解除、终止劳动关系。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将完成某项工作或工程作为合同起始和终止日期的劳动合同。合同中不明确约定合同的起始和终止日期,某项工作完成或工程完工之日就是合同终止之时。 (二)工作内容。是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提供劳动的具体要求,如工作岗位,劳动的数量、质量,工作任务等。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是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提供的劳动保护措施和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工作环境。 (四)劳动报酬。包括劳动者应享有的工资、奖金、津贴等待遇,不得低于国家规定标准。 (五)劳动纪律。是劳动者必须遵守的用人单位内部劳动规则,一般由用人单位依法制定劳动规章制度。 (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即法律规定或者双方当事人协商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 (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即当事人由于过错造成劳动合同不能履行或不适当履行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以上条款是劳动合同必须具备的条款。除此之外,法律还规定了,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的其他内容。如试用期条款,保守商业秘密和专有技术秘密条款,禁止同业竞争条款等。
签订试用劳动合同的内容: 1、当事人。在试用协议中,技术秘密所有者称授权用方,拟引进技术秘密的一方称试用方。 2、试用权。试用权有独占试用权和非独占试用权之分,在独占试用权的情况下,授用方不得在试用期内与第三方签订相同内容的试用协议。非独占试用权,试用方只有优先选择权,不能阻止授用方与第三方签订相同内容试用协议。 3、技术披露。该条款明确规定,技术秘密所有者披露技术秘密的具体内容和情报资料的范围,其数量应满足引进方试用技术和经济评价的需要。 4、试用期。试用期一般为6个月,最多不超过1年。在试用期限界满前,试用方必须作出肯定或否定的选择。如未选择签订正式合同,双方权利和义务解除,试用方仍必须承担保密和不试用义务。 5、试用费。试用方必须支付一定量的试用费。如试用方决定签订正式合同,已付试用费可从将来的使用费中扣除。 6、保密和不使用义务。在试用期内,试用方不得将向其揭露的秘密情报资料泄露给第三方,也不得用于评价以外的目的。有的试用协议还规定,在试用期内,试用方未选择签订正式合同。试用方应将所以资料归还给授用方。
劳动合同的签订原则如下: (一)合法原则。合法是劳动合同有效的前提条件。 (二)公平原则。公平原则是指劳动合同的内容应当公平、合理。 (三)平等自愿。平等原则就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在法律地位是平等的,没有高低、从属之分,不存在命令和服从、管理和被管理关系。 (四)协商一致原则。协商一致就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要对合同的内容达成一致意见。 (五)诚实信用。就是在订立劳动合同时要诚实,讲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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