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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地经营权使用权人为什么要求双方付出出让金

2021-11-12
我国实行土地公有制,建设用地使用者使用国家所有土地,国家收取土地出让金等费用,是国家所有权经济的体现。支付出让金等费用不仅是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法律义务,也是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合同义务。转让费等费用的本质应归国家所有。这个本质是由我国的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决定的。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收取出让金等费用具有重要意义:1。土地公有制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通过收取出让金等费用获得土地收益,可以实现国家对土地的所有权,真正保障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主体地位。2、土地是巨大的社会财富,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会不断增加。如果国家掌握了国有土地的收益,就有足够的财力组织社会化生产,更好地实现社会主义国家的经济功能。3、土地是基本的生产要素。通过收取或补交出让金,土地使用权进入市场,有助于形成包括消费品市场、生产资料市场和资金、劳动力、土地等生产要素市场在内的完整的社会主义市场体系。正是因为支付出让金等费用对国家和社会意义重大。法律、行政法规对不支付出让金等费用的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例如,《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关于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必须缴纳出让金的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责令缴纳土地出让金。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在有转让合同的情况下,不支付转让金也是违约行为。因此,除了行政法的责任外,法律、行政法规还规定了相应的违约责任。比如《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土地使用者必须按照出让合同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未按出让合同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土地管理部门有权解除合同,可以要求违约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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