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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的情况可以起诉处理,但是要看实际情形。夫妻双方共同拥有的房屋,其出售、抵押等处分行为应经夫妻双方共同决定。但根据关于“善意取得制度”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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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擅自出售共有房屋的效力需分情况确定。 根据2021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311条的规定,如果第三人系善意购买、支付了合理对价并办理了产权登记手续,则房屋买卖合同属于有效,夫妻另一方无法追回房屋,但夫妻另一方可向对方请求损害赔偿。 如果第三人系善意购买、支付了合理对价但未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则房屋买卖合同属于效力待定合同,夫妻另一方可以追回房屋。 根据《民法典》第154条的规定,如果夫妻一方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擅自出售共有房屋,损害夫妻另一方的合法权益,则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即使已经过户,夫妻另一方都可以主张追回该房屋。
夫妻一方单方出售夫妻共有房产,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的,该买卖行为有效。
夫妻一方擅自出售共有房产的后果有:一般情况下,该处分行为无效。但如果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已办理不动产登记的,该处分行为在出卖人与买受人之间产生法律效力,另一方不得主张追回该房屋,只能在离婚时请求另一方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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