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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2)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如果双方已经结婚并...
农村离婚彩礼如果有以下几种情况应当返还,当事人请求返还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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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夫妻双方仅在婚姻登记注册两个月后便选择离婚的情况下,关于彩礼的退还问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决定。彩礼的退还状况首先要看当事人之间是否缔结了婚姻关系。如果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或者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未共同生活,或者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基于公平和诚信原则考虑,原物返还应该是最好的处理方式。 然而,如果夫妻已经缔结婚姻关系且婚姻存续时间较长,原则上彩礼将不再予以退还(除非存在某些特殊情况)。另外,如果按照当地风俗习惯举行了婚礼仪式,但却尚未领取到正式的结婚证书,在解除同居关系时,彩礼原则上也不应予以退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了这一规定。
如果女方提出解除婚约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且其法律依据是以下两种情况中的任意一种:在完成婚姻登记程序后,一方当事人与另一方当事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未能共同开始新的生活,或在婚前给予另一方当事人的财产导致赠与人的物质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在这种情况下,男方所支付的彩礼应全额返还。如果其中部分款项已经作为夫妻共同生活开支或用于其他用途投入家庭生活,那么只需返还剩余部分。 如果上述两种情况都不符合,那么男方有权要求女方全额返还彩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下称《婚姻法解释 (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 (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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