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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未办结婚登记,彩礼返还考虑当事人过错; 二、已办结婚登记,彩礼返还考虑当事人共同生活情况; 三、未办结婚登记,彩礼返还考虑保护弱者; 四、未办结婚登记,彩礼返还考虑共同生活状态。
《婚姻法》解释二的第十条规定是: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应该不难理解: (1)如果到法院起诉请求返还彩礼,双方还没有领结婚证的,法院会支持返还彩礼; (2)如果双方已经领了结婚证,但没有一起同居共同生活的,法院也支持,但男方要求返还彩礼应以请求离婚为前提,如果双方不离婚不支持。 (3)如果双方已经领了结婚证,也一起共同同居生活过,离婚时或离婚后男方起诉要求返还彩礼的,必须要证据证明因为婚前给女方彩礼导致男方家庭生活困难才可以支持。如果双方不离婚男方要求返还彩礼,或者双方离婚男方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因给女方彩礼导致家庭生活困难,法院不会支持,彩礼不能返还。
1.订婚属于民俗,不等于法律上承认确立婚姻关系的结婚登记,所以第一条多是指订婚时给了彩礼,甚至办了结婚仪式,但没有到民政局领结婚证的情况,彩礼能够返还。 2.第二条法律的本意应该是:收到彩礼的一方在没有和对方共同生活情况下,彩礼不会产生消耗,也就是给付一方只有付出没有受益,那么应该返还。 3.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这一标准常常难以判定。由于缺乏明确具体的标准,审判人员往往不敢轻易认定生活困难。另一个原因是因为能够证明“因给付彩礼导致生活困难”的人往往是亲属等利害关系人,所以证明力通常不高。 4.最后没领成结婚证的,可以要回彩礼;领了结婚证但不离婚或还没确定真要离婚的,是不能要求退还全部或部分彩礼的,即使是原来一方的家庭生活确实因此出现了困难,那也不能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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