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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欲离婚,彩礼处理问题引关注

2024-11-20
如果女方提出解除婚约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且其法律依据是以下两种情况中的任意一种:在完成婚姻登记程序后,一方当事人与另一方当事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未能共同开始新的生活,或在婚前给予另一方当事人的财产导致赠与人的物质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在这种情况下,男方所支付的彩礼应全额返还。如果其中部分款项已经作为夫妻共同生活开支或用于其他用途投入家庭生活,那么只需返还剩余部分。 如果上述两种情况都不符合,那么男方有权要求女方全额返还彩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相关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 (一)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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