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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劳动监察部门是没有下达裁定权利的,有下达裁定权利的是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十八条劳...
劳动者先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无法协商一致的劳动者应当联合工友,收集证据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用人单位,或者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劳动监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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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部门不实施劳动保障监督的,可以向上级机关或者当地人民法院申请行政复议。但是,无论是申请行政复议还是提起行政诉讼,都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劳动监督部门不作为。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投诉、举报或者监察中发现的问题,应当按照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对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行为的投诉、举报或者监察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并通知投诉人或者举报人; (2)对违法事实不成立的,应当终止检查,并及时告知被检查单位; (3)对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处罚的,应当向被检查单位下达限期改正指令书,被检查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改正,并书面报告改正情况; (4)对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立案,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给予行政处罚; (5)对属于劳动争议纠纷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或者提起诉讼; (6)对属于其他行政部门职责范围的案件,应当及时移送有处理权的部门依法查处; (7)对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我国对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有明确规定,可以上网查询,欢迎继续咨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或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影响本决定的执行。如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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