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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改进工作;2、完善政策;3、给予行政处分;信访是指人民、代表人和集体组织通过信件、电话传真、电子邮件和走访向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具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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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2、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3、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处分 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这些行为是不能进行行政复议的,望采纳。
答:有关行政机关在办理信访事项时,应当听取信访人陈述事实和理由;必要时,可以要求信访人、有关组织和人员说明情况;需要进一步核实情况的,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可以举行听证。经过调查核实后,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一)请求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予以支持; (二)请求事由合理但缺乏法律依据的,应当对信访人做好解释工作; (三)请求缺乏事实根据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规定的,不予支持。
按实际情况,对行政复议,属于《信访条例》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的,可以申请保全。 相关规定《信访条例》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收到信访事项,应当予以登记,并区分情况,在15日内分别按下列方式处理: (一)对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分别向有关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信访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二)对依照法定职责属于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处理决定的信访事项,应当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情况重大、紧急的,应当及时提出建议,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三)信访事项涉及下级行政机关或者其工作人员的,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直接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并抄送下一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要定期向下一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通报转送情况,下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要定期向上一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报告转送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 (四)对转送信访事项中的重要情况需要反馈办理结果的,可以直接交由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办理,要求其在指定办理期限内反馈结果,提交办结报告。 按照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有关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告知信访人,并按要求通报信访工作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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