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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收到信访事项,应当予以登记,并区分情况,在15日内分别按下列方式处理:(一)对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信访事项,应当...
国家机关应当依法做好下列信访工作:(一)畅通信访渠道,倾听群众的建议、意见和要求,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从源头上预防导致信访事项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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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条例》第十八条: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关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第二十条: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的;(三)侮辱、殴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六)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 公民的建议权和申诉权受法律保护,但公民在行使自己权利的同时,有遵守法律法规的义务,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少数人在上访时,采取过激方式,如围堵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堵塞公路、铁路交通等。如果行为过激违法,轻则行政处罚,重则追究刑事责任,那就适得其反。所以,信访人一定要熟悉信访条例赋予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做到依法信访,合法维权。
国家机关应当依法做好下列信访工作:(一)畅通信访渠道,倾听群众的建议、意见和要求,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从源头上预防导致信访事项发生的矛盾和纠纷。(二)认真处理群众来信、接待来访。国家机关负责人应当阅批重要来信、接待重要来访、听取信访工作汇报、研究解决信访工作中的突出问题。(三)建立主要负责人负总责,统一领导、部门协调,统筹兼顾、标本兼治,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信访工作格局。(四)建立联席会议制度、联合接访制度、信访工作首问负责制、信访工作督查督办制度、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信访人。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设立或者确定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信访工作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和派出机关、派出机构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利工作、方便信访人的原则,确定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或者人员。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设立或者确定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专门设立的信访工作机构和确定的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统称为信访工作机构。国家机关应当为信访工作机构和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保证必需的工作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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