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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纳税人不得漏计或重复计算任何影响应纳税所得额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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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第四条所称的年度,是指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的中间开业,或者由于合并、关闭等原因,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2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纳税人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
纳税人固定资产的折旧、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摊销的扣除,按本细则第三章有关规定执行。
人按财政部的规定支出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业务招待费,由纳税人提供确实记录或单据,经核准准予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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