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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唆犯可能会被在法定刑上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般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 教唆犯的特征是教唆人并不亲自实施犯罪,而是教唆他人去实施自...
教唆犯是以授意、怂恿、劝说、利诱或者其他方法故意唆使他人犯罪的人。基于教唆犯既可能存在于中又可能存在于非共同犯罪中,在共同犯罪中又可能起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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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体要件不同。传授犯罪方法罪的客体是统一的,也就是社会治安管理秩序;教唆犯罪没有特定的统一的客体,其客体就是教唆犯罪所侵犯的客体。客观要件不同。传授犯罪方法罪本质是将犯罪方法传授给他人,没有能力,年龄的限制,无论向谁传授犯罪方法罪都构成犯罪;教唆罪的本质则是教唆他人实施犯罪,对象限于有刑事责任能力、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人。主体要件不同。传授犯罪方法罪的主体只能是年满十六周岁,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教唆罪则是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六周岁的人教唆他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的各种罪,才有可能构成教唆犯罪的主体。主观要件不同。传授犯罪方法罪的故意是有意识的向他人传授犯罪方法,传授者与被传授者,也就是前面所说的销售商与惯偷,他们不一定有共同的犯罪意识;教唆罪则是教唆的人故意教唆他人有自己一样的犯罪意识,也就是人们常说的同伙。在一罪与数罪问题上不同。传授犯罪方法罪,不关传授了多少中方法,也只能认为一罪;教唆罪如果教唆别人犯不同的罪,则具备了不同罪的犯罪构成。犯罪停顿状态的不同。传授犯罪方法罪没有既遂和未遂之分,只要是传授了他人犯罪的方法,就是犯罪既遂;教唆罪则是按被教唆的人有没有实施犯罪行为而定。量刑原则的不同。传授犯罪方法罪有独立的法定刑,也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5条的规定;教唆罪,则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传授犯罪方法罪的其他问题
教唆不一定构成犯罪,但要分情况(1)被教唆犯被教唆的,教唆犯应当按照其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进行处罚。起主要作用的,按照对主犯的处罚原则进行处罚;只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按照从犯的处罚原则进行处罚。(2)被教唆人未犯被教唆罪的,仍构成独立的教唆犯,因为教唆人主观上有教唆的意图,客观上有教唆的行为。然而,考虑到教唆行为没有造成实际危害,这种教唆犯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不适用于共同犯罪的概念。
1、侵犯的客体不同 (1)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侵害了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又侵害了他人的身体健康。 (2)一般教唆犯罪侵犯的客体,则取决于所教唆犯罪的客体,如教唆杀人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利。 2、罪名不同 (1)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是一个单独的罪名,吸毒行为法律上没有规定为犯罪,而教唆他人吸毒的行为,法律上规定为单独犯罪。 (2)一般教唆犯罪则不是单独罪名,对于教唆犯,要按照他所教唆的罪来确定罪名,教唆犯属于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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