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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体要件不同。传授犯罪方法罪的客体是统一的,也就是社会治安管理秩序;教唆犯罪没有特定的统一的客体,其客体就是教唆犯罪所侵犯的客体。客观要件不...
教唆犯不是都是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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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侵犯的客体不同 (1)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侵害了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又侵害了他人的身体健康。 (2)一般教唆犯罪侵犯的客体,则取决于所教唆犯罪的客体,如教唆杀人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利。 2、罪名不同 (1)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是一个单独的罪名,吸毒行为法律上没有规定为犯罪,而教唆他人吸毒的行为,法律上规定为单独犯罪。 (2)一般教唆犯罪则不是单独罪名,对于教唆犯,要按照他所教唆的罪来确定罪名,教唆犯属于共同犯罪。
强迫他人吸毒与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在主体、客体、主观方面本同,所明显的区别在于客观表现上的不同,前者为采取暴力、胁迫等强制性的手段,后者则是用引诱、教唆、欺骗等手段。此外,从犯罪对象上看,前者在暴力、胁迫下违心地吸毒,后者在引诱、教唆、欺骗下,由不愿到情愿吸毒。二者在法定刑上是不同的,要严格加以区分,不能造成重罪轻判或轻罪重判的问题。
教唆犯构成犯罪未遂。《刑法》第二十三条【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二十九条【教唆犯】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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