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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定为“A”类的支付机构按照第十条规定办理相关业务时,可以与银行根据业务需要,通过协议自主约定由支付机构代替进行交易验证的情形,但支付机构应...
客户因个人疏忽导致信息被泄露银行不用担责的。为提升客户体验,在第三方支付平台上,仅需输入银行卡号、号码、手机号码等个人信息,再输入银行发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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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因个人疏忽导致信息被泄露银行不用担责的。为提升客户体验,在第三方支付平台上,仅需输入银行卡号、号码、手机号码等个人信息,再输入银行发来的验证码就可完成交易。这种便捷的交易模式也给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一旦持卡人因个人疏忽,导致信息泄露,有可能会成为犯罪分子的目标。而持卡人也要为因自身疏忽导致的资金损失担责。银行已按相关规定要求,以发送验证码的形式履行了客户身份的验证义务。在履行了应尽义务的前提下,故不应再要求银行承担责任。《关于加强商业银行与第三方支付机构合作业务管理的通知》为切实保护商业银行客户信息安全,保障客户资金和银行账户安全,维护客户合法权益,加强商业银行与第三方支付机构合作业务管理,现就商业银行与第三方支付机构建立业务关联提出以下要求:七、商业银行应对客户通过第三方支付机构进行大额资金划转强化身份认证,确保由客户本人发出资金划转要求。商业银行在与第三方支付机构签订业务合作协议时,应就商业银行直接进行客户身份认证的批量和扣数或电子支付,与第三方支付机构就赔付问题达成一致。八、对预留的手机号码且设定短信通知的客户,商业银行应在客户进行支付时对第三方支付机构提供的手机号码和银行预留的手机号码进行一次检验,通过后方可进行支付。如果银行已按照前述要求在业务关联时进行了相关信息验证,确保客户身份真实可靠,在交易时可以无需再次验证。九、商业银行应保留完整的支付信息,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妥善保管,并向客户提供第三方支付机构的签约查询和交易查询功能。十、商业银行应就大额支付、可疑支付要及时通知客户。对开通短信或其他方式即时通知功能的客户,应就每一笔支付交易即时通知客户。通知信息中包含但不限于第三方支付机构名称、交易金额、交易时间等。
从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性质来说,它可以说是虚拟的商业银行,因为平台的提供服务时聚集了大量的用户资金或者发行了大量的电子货币,客观上已经具备了某些银行的特征。 我国《商业银行法》第二条规定:“商业银行是依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而第三方支付吸收用户资金并不能看做是吸收存款,发放贷款更是无从谈起,它不具有法律规定的银行主体资格,因此不能将第三方支付平台当成是商业银行,更不能以监管商业银行的标准来要求第三方支付企业。 央行6月颁布的《非金融机构支付管理办法》明确将第三方支付平台定位为非金融机构,对其监管标准、准入条件的设置标准均低于商业银行,以利于第三方支付产业的发展。这导致第三方支付存在一定的监管漏洞,比如沉淀资金使用混乱,从而形成资金安全隐患,并可能引发支付风险和道德风险。
单位不按时支付工资的,可以与单位协商沟通。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当地劳动执法监察大队投诉,也可以向法院申请支付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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