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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因未成年人有违法犯罪行为而拒绝履行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未成年人,父母或者...
学校应当制定应对洪水、地震、火灾、传染性疾病、食物中毒、意外伤害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配备相应设施并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应急演练每学期不少于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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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应当建立留守未成年人情况登记、监护人联系、结对帮扶、寄宿优先制度,在学习、生活等方面关心、爱护和帮助留守未成年人,有针对性地开展教育和管理工作。
父母或者其他因外出务工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对未成年人监护职责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并及时将委托监护的情况告知未成年人就读学校及其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社区服务站、嘎查村民委员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与未成年人、受委托监护人、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学校、居民委员会、社区服务站、嘎查村民委员会保持经常联系。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委托监护时,应当充分考虑受委托监护人的身体健康、家庭环境、经济状况、道德品质、安全保障等基本情况,并根据未成年人的年龄和智力发展状况告知本人,听取本人意见。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保障适龄未成年人依法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的,由所在单位、基层组织或者教育主管部门予以批评教育,并责令其限期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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