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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因未成年人有违法犯罪行为而拒绝履行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未成年人,父母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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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相关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提倡和鼓励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人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提供资助或者开展公益活动。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保障适龄未成年人依法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的,由所在单位、基层组织或者教育主管部门予以批评教育,并责令其限期改正。
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应当遵循尊重人格尊严、平等对待,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规律和特点,与保护、预防与矫治相结合的原则。未成年人享有的生存权、发展权、受教育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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