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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使用权转让

2021-10-24
集体土地使用权转让机制是通过出售,更换或赠予重新转移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其地面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权转让必须按规定进行户籍登记的土地使用权和地面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权分割转让时,必须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地产管理部门批准,依法进行户籍登记。

相关法规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九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让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 第二十四条 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人或者共有人,享有该建筑物、附着物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者转让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但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作为动产转让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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