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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的规定,土地属国家所有。因此,对企业而言,企业不拥有土地的所有权,不符合固定资产的定义,一般不得计入固定资产。而企业取得的土地的使用权,应当以土地使用权按照无形资产入账。我国曾经对部分公有制企业作出过规定,根据土地的评估价值将其作为企业固定资产入账。根据这一规定,这些企业曾经在固定资产账面上确认了一批土地的价值。但对这部分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仍然是不能计提折旧的,原因在于土地不同于其他固定资产,其不存在损耗问题,因此无需计提折旧,也就不存在是否预留净残值的问题。
无形资产一般无残值,按年限平均摊销。 土地使用权与地上建筑物应当别开进行摊销和折旧。(土地使用权和建筑物各自算各的,当成两个不同的资产处理) 例外情况:1、房地产开发企业,相关土地使用权计入所建造的房屋成本。 2、企业外购建筑物,土地使用权与建筑物确实无法分离的,将土地使用权按固定资产处理。
第一,土地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土地的重要性在国家内部主要是指政府、企事业单位和其他单位的固定安置功能和商业化的增值功能。一是固定安置功能。一个企业、事业单位,没有自己的土地,很难持久而长远的生存与发展。二是商业化的增值功能。土地上的附着物(房屋、建筑物)存在残值,但土地本身并无残值,或者其残值一般情况下都大于原值。然而,作为城镇(农村集体)土地,土地使用权只会增值,总体上没有跌价和贬值的可能,尤其在我国更是如此。但其作为一种非常重要而不可替代的资源,排列在企业或者政府的资产最末段,在企业、个人等交易过程中,巨大的利益常常处于被忽视,监管处于失控状态,成为少数人操作牟利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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