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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是讲证据的,不能以被告人的口供为定罪量刑的依据,因此,翻供不属于从重加重处罚的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
可以翻供,对于证人翻供的证词,法院会依法要求证人予以合理的解释,证人无法提供合理解释的,法院对翻供的证词将不予采信。当然,对于前后证词不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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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 1、已签字的口供如果能证明之前是作出虚假的口供是可以翻供的。法院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可通过推翻原供词进行翻供。翻供包括否认翻供和辩解翻供两种形式。前者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全部或部分推翻原供认的犯罪事实;后者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虽然不否认事实,但提出了一些足以影响犯罪成立的新辩护,辩护事实导致原供的变化。
如果在以前已经有认罪的口供的,被告人在法庭审理中有权否认自己以前的口供(即进行翻供),但最关健的问题在于被告人的翻供是否成立。而且,根据法律规定,如果被告人自愿认罪的,可对其依法从轻处罚。如果被告人不管事实和现有证据而无端当庭翻供的,就会失去由法院从轻处罚的机会。《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 (1)物证; (2)书证; (3)证人证言; (4)被害人陈述;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 (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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