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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供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推翻、改变原来所作的认罪供述的行为总称。它包括否认型翻供和辩解型翻供两种形式,前者系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全部或部分地推翻原供认的犯罪事实;后者系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虽不否认事实,但提出一些足以影响犯罪成立的新辩解,这些辩解事实上已导致原供的改变。从性质上讲,翻供是、被告人对其原作的有罪供述的自我否定。通俗的来讲就是推翻原来的供词。
翻供,顾名思义,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推翻、改变原来认罪供述的行为总称。它包括否认翻供和辩解翻供两种形式。前者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全部或部分推翻原供认的犯罪事实;后者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虽然不否认事实,但提出了一些足以影响犯罪成立的新辩护,实际上导致了原供的变化。本质上,翻供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其原作有罪供述的自我否定。一般来说,就是推翻原来的供词。翻供现象的心理动机是多方面的,可能是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因记忆原因改变原供述内容,也可能是出于侥幸心理和抵制动机推翻原供述内容,也可能是原供述是在刑讯逼供、诱供、指供条件下产生的,然后再翻供。作为一种口供的表现形式,翻供本身并没有为我国刑事诉讼法所禁止,主要就是充分考虑到形成翻供的原因往往不仅限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抵赖动机。只要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出于充分、确凿的案件事实翻供,翻供的内容就能成为有效的定案依据。
如果签字的口供确实做了虚假供述,可以在再次审判和开庭时实事求是地说明案件的真相,说明你之前做虚假陈述的原因,可以翻供。如果供述是真实的,就没有必要翻供,否则就要承担对自己不利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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