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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的房屋,申请人应当在竣工3个月内向登记机关提交用地证明有关文件,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集体土地上的转为国有土地上的房屋,申请人应当自事...
根据《房屋登记办法》第八十六条房屋所有权依法发生转移,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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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建设部《房屋登记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8号)第三十二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在有关法律文件生效或者事实发生后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一)买卖;(二)互换;(三)赠与;(四)继承、受遗赠;(五)房屋分割、合并,导致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六)以房屋出资入股;(七)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立、合并,导致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及第三十三条“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身份证明;(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四)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五)其他必要材料。前款第(四)项材料,可以是买卖合同、互换合同、赠与合同、受遗赠证明、继承证明、分割协议、合并协议、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其他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第八十六条“房屋所有权依法发生转移,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三)房屋所有权证书;(四)宅基地使用权证明或者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五)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六)其他必要材料。申请村民住房所有权转移登记的,还应当提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转移的证明材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还应当提交经村民会议同意或者由村民会议授权经村民代表会议同意的证明材料。”第八十七条“申请农村村民住房所有权转移登记,受让人不属于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不予办理。”
补办房屋产权证由原来产权证的发放机关来负责解决。具体的补办手续为: (1)由房屋的产权人来写一份申请书,写明自己产权证遗失的原由、经过、遗失的时间、地点等相关内容,产权人要签字盖章,并由产权人的单位盖章(产权人若无单位,由产权人的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或者街道办签字盖章)。 (2)产权人要带着已经签字盖章之后的申请书来到各区县的房地局原来产权证的发放机关来解决相关具体事宜。由原来发证机关来开介绍信,在当地额报刊上刊来登遗失表明。 (3)表明已经见报之后,产权人要带着刊登了表明的报纸、遗失人(也就是产权人)所书写的具结(其中内容包括:.遗失的资料找到后要交回.因遗失资料而产生的后果自负)、本人身份证、户口雹图章,在限定的时间内到原发证机关领取产权证。
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时,需要先到开发商那里领取房产总证,房屋销售的票据,填写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申请书,缴纳契税。然后携带相关材料到登记机构填写,申请登记,等候其审核,审核无误后会下发房产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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