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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调解委员会由代表组成。分别是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都双方各自选定。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双方共同选定。调解不成的,可以申请仲裁,因为劳动争议...
调解仲裁机构调解劳动争议的时候,要遵循合法、公正、及时的原则,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听取双方对事实和理由的陈述,耐心疏导进行调解。 《中华人民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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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及工作规则》(劳部发[1993] 301号)第二条规定:“调解委员会是调解本企业劳动争议的组织。”这就明确了调解委员会在本企业劳动争议处理工作中的地位。企业调解委员会的职能作用发挥得如何,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企业行政的支持与否。所以,《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及工作规则》第十三条规定:“企业应当支持调解委员会的工作”。(1)提供办案及活动经费。(2)在物质上给予帮助。包括交通工具、通讯设备、办公地点和办公用具等。(3)兼职的调解委员参加调解活动,需要占用生产或工作时间,应予以支持,并按正常出勤对待。(4)在调解委员会依法调解争议时,把自己一方置于与职工一方平等的法律地位,对调解委员会的调解活动不刁难,不出难题,对经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应自觉履行。(5)其他应给予支持的方面。该问题涉及到的相关文件:《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及工作规则》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是在职工代表大会领导下,负责调解本企业内劳动争议,协调劳动关系的群众性组织。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企业行政代表和企业工会代表组成。职工代表由职代会选举产生,行政方由企业方指定,工会代表由企业工会指定。调解委员会的办事机构一般设在企业工会。根据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及工作规则规定第二章调解组织:第七条企业可以设立调解委员会。设有分厂(或者分公司、分店)的企业,可以在总厂(总公司、总店)和分厂(分公司、分店)分别设立调解委员会。第八条调解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 (一)职工代表; (二)企业代表; (三)企业工会代表。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职〈员〉工大会,下同)推举产生;企业代表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指定;企业工会代表由企业工会委员会指定。各方推举或指定的代表只能代表一方参加调解委员会。调解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具体人数由职工代表大会提出并与企业法定。代表人协商确定。企业代表的人数不得超过调解委员会成员总数的1/3。没有成立工会组织的企业,调解委员会的设立及其组成由职工代表与企业代表协商决定。
《劳动法》第80条、《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7条、《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及工作规则》第8条规定,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其中: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推举产生用人单位代表由厂长(经理)指定工会代表由用人单位工会委员会指定。各方推举或指定的代表只能代表一方参加调解委员会。《条例》和《规则》还规定,调解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具体人数由职工代表大会提出并与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协商确定。所以这样规定,主要是由用人单位根据职工人数和工作量确定调解委员会的组成人数。调解委员会的组成人数必须是单数,一般以5-7人组成为宜,最少不得少于3人。其中用人单位代表的人数不得超过调解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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