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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能完成岗位职责任务,或者不能达到工作标准的; (二)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个工作日的。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若该公司没有你旷工的证据,且无证据证明曾就“旷工和除名”的相关规章制度向所有员工进行过公示,那么,公司对你做出的除名决定缺乏充分的事实理由和符合法定形式要件的处罚依据,公司与你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不能成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条规定:“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做出的除名决定是否有效,应当符合三个方面的法律要件,即用人单位做出除名决定的事实是否成立、依据是否合法及送达方式是否有效,否则除名决定不能成立并生效,双方的劳动关系继续存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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