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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音、摄像等能作为诉讼证据,但仍有一些限制。 一、录音、摄像等要尽量保留原始载体。 我国法律规定,调查人员调查收集计算机数据或者录音、录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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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音可以作为法律证据,但要符合下列条件: 1、录音尽量保存原始载体; 2、录音不得侵犯他人隐私; 3、录音尽量不要单独作为法庭证据; 4、当事人出示的录音证据未被剪接、剪辑或者伪造,前后连接紧密,内容未被篡改,具有客观真实性和连贯性。
录音可以作为证据在法庭上使用。录音属于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八大证据类型之一的视听资料,当然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只是证据和证明力不是同一个法律概念,证据是一种资格,证明力是一种结果和作用,证据不一定能证明等待证据的目的,包括录音证据在内的所有证据都必须具备证据的三性,即真实性、合法性和相关性。录音证据具有证明力,必须满足以下条件:第一,录音证据应真实存在,诉讼当事人确实使用设备录用音频资料;第二,录音资料的来源应合法,不得通过绑架来威胁对方。在这里,秘密得到的录音,也就是说,偷窃录音不一定具有法律效力,只要偷窃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第三,录音的内容必须与本案有关,能够反映本案的相应事实,不是与本案无关的内容。综上所述,录音可以作为证据在法庭上使用,具备证明能力需要符合上述条件和要求。
录音是可以作为证据的,但要有其他证据证明其来源的真实性合法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对录音证据有明确规定: 第二十二条调查人员调查收集计算机数据或者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的,应当要求被调查人提供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件。提供复制件的,调查人员应当在调查笔录中说明其来源和制 第四十九条对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进行质证时,当事人有权要求出示证据的原件或者原物。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除外: (一)出示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并经人民法院准许出示复制件或者复制品的; (二)原件或者原物已不存在,但有证据证明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或原物一致的。 第六十九条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一)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 第七十条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下列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 (一)物证原物或者与物证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照片、录像资料等; (二)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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