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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音为什么不能做证据

2022-04-12 922人已浏览
  • 章法律师

    章法律师律所主任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民事诉讼、房产纠纷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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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录音在证据法中是作为有效证据存在的。录音作为证据,属于证据法中的试听资料证据,只要能保证录音的真实性,就是有效的证据。在庭审过程中如果只有一个证据且为录音证据,一般会认定为证据就不够充分,但录音仍是作为证据存在的。除非这个录音已经经过技术处理,不具有真实性,则不能作为证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据法》
第一百三十二条  公诉人、当事人对他方提出的视听资料表示异议的,提出该视听资料证据的一方,应当对视听资料的来源、制作手段、制作技术、制作设备等进行释明。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可以通知该视听资料的制作人到庭接受询问,也可以聘请专家进行鉴定、现场提供专家意见、参加法庭调查、进行勘验。有关费用,在刑事诉讼中,由国库列支,在民事诉讼中,由提出异议的当事人垫付,由败诉方承担。第一百三十三条:对电子证据的调查,提出该证据方法的一方,应当向法庭提交磁盘、光盘或其他存储器件、以及存储信息的印刷体,但本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一百三十四条:公诉人、当事人对电子证据真实性争议较大的,人民法院应当要求公诉人、当事人,或依职权将电信局有关在线时间记录、登录网站记录、拨接电话号码、IP卡、电脑主机及其运行资料、光盘、磁盘及其解读资料等一并提交法庭
第一百三十五条  对于设有密码、电子签名帐号或其他户头号的电子证据的调查,公诉人、当事人应当举证证明该密码、电子签名、帐号的设立人、使用人、所有人以及该帐号或户头号的使用情况。必要时,法庭应当充分考虑电子证据在传输中的解密性,依据电脑等媒介质的设立人、使用人、所有人,密码或帐号、电子签名的所有人、使用人的间接证据,证明或推认有关事实存在与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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