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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受人既然选择了签约购买明知尚在运输途中的标的物的拟制交付方式,且未于合同约定风险责任由谁承担的条款,即推定买卖合同依法成立的时间为交付时间...
民法典第六百零六条规定: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该条的规定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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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物提存后,债因提存当然消灭,债务人不再负清偿责任。标的物的所有权如同债务人给付后一样移转于债权人,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也一并移转于债权人。
一、合同风险是什么合同风险是指合同中的不确定性。它有两个特点: 1、合同风险事件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但一经发生会给当事人带来损失;风险的对立面是机会,它会带来收益。 2、合同风险是相对的,可以通过合同条文定义风险及其承担者。对风险的定义属于双方责任划分问题,不同的表达,则有不同的风险和不同的风险承担者。如在某合同中规定,“乙方所用进口材料,机械设备的海关税和其他相关的费用都由乙方负责交纳”,因为合同规定进口材料和机械设备的海关税由乙方交纳,所以国家对海关税的调整的风险承担者是乙方,如果国家规定,该工程进口材料和机械设备免收海关税、则不存在海关税风险。二、买卖合同的风险何时转移买卖合同风险转移的主要问题是风险在何时由卖方转移给买方。1、如果买卖合同当事人另有约定,则按约定转移风险。2、合同没有约定情况下,风险转移以货物交付为标准。货物交付,通常情况下是卖方将货物的占有和实际控制权移交给买方。出卖人按照约定未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在货交承运人这种情况下,卖方将货物交付第一承运人就履行了交付货物的义务。承运人领受货物视同买方之代理行为,风险也随之转移给买方。出卖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当事人对交付地点没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标的物需要运输的,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起,风险转移。 3、违约情形下的风险转移因买受人的原因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自违约之日起,承担标的物风险。“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的目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民法典第六百零六条规定: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该条的规定是基于买卖双方当事人对风险的发生都没有任何过错的情况下,双方均未实际占有、控制运输在途标的物,无法采取有效的风险防范措施。既然买受人选择了签约购买明知尚在运输途中的标的物,且未在合同中约定风险责任由谁承担,那么推定买卖合同依法成立的时间为交付时间,亦即标的物的交付在买卖合同依法成立时业已完成,买受人应自行承担合同依法成立时标的物可能出现的风险责任。 这与民法典第五百九十八条规定的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是完全一致而又相辅相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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