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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遗嘱公证需要注意的问题有遗嘱公证不能委托他人代理,遗嘱是遗嘱人处分自己财产和死后事务的意思表示,只能由本人亲自办理;遗嘱人在立遗嘱时必须具有遗嘱能力;遗嘱的内容应该合法;遗嘱的形式应该合法等。
一、申请贷款前不要动用公积金。 如果借款人在贷款前提取公积金储存余额用于支付房款,那么您公积金账户上的公积金余额即为零,这样您的公积金贷款额度也就为零,这就意味着您将申请不到公积金贷款。 二、在借款最初一年内不要提前还款。 三、还贷有困难不要忘记寻找身边的银行。 当您在借款期限内偿债能力下降,还贷有困难时,不要自己硬撑。工行的客户可向工行提出延长借款期限的申请,经银行调查属实,且未有拖欠应还贷款本金、利息,工行就会受理您的延长借款期限申请。 四、贷款后出租住房不要忘记告知义务。 当您在贷款期间出租已经抵押的房屋,您必须将已抵押的事实书面告知承租人。 五、贷款还清后不要忘记撤销抵押。 当您还清了全部贷款本金和利息后,可持银行的贷款结清证明和抵押物的房地产其他项权利证明前往房产所在区、县的房地产交易中心撤销抵押。 六、不要遗失借款合同和借据。 申请按揭贷款,银行与您签订的借款合同和借据都是重要的法律文件。
银行开展最高额保证业务中应注意的问题 1、关于最高额保证中最高债权额的确定 鉴于目前司法实践对上述情形尚无统一作法,为防范风险,银行在根据最高额担保合同(包括最高额保证和最高额抵押)发放贷款或提供综合授信时,应根据最高额担保合同中约定的最高额来控制银行对债务人提供的授信总额,即银行贷款及其他授信债权到期后的授信总额与相应利息、实现债权费用之和不应超过在最高额担保合同中约定的最高额。 2、关于最高额保证的期限 最高额保证的期限不能太长,一般以半年到一年为宜。按照最高额保证的特点,只要在最高额保证合同所约定的期间内,无论发生多少笔贷款,也不论债务总额为多大,保证人均不发生保证责任,只是在该合同约定的一定期间届满时,才保证保证责任,过长的保证期限为债权人追索担保人的担保责任留下隐患。 另外,需注意对保证期间的约定。 3、完善严格审查制度 银行在选择实行最高额保证业务的客户时应注意掌握从严原则,只有那些业务往来较多,日常信誉良好的客户才能做这类业务。因为在最高额保证条件下,客户到银行办理贷款的便利性会大大提高,银行对借款人及担保单位的调查会相对弱化。如果对所有客户均适用这种保证方法,无疑会加大银行的风险。 因此,结合上述分析,对银行在办理最高额保证业务时提出如下建议,首先,经办银行对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要实行台账制度,将担保单位、最高额担保期限、最高额担保金额等内容予以详细登记,同时要确认出具担保合同单位的法律有效性及程序的合法性并将有关资料留存,银行调查人员必须签名确认以示负责。其次,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应对每笔贷款业务进行记录,防止超额、超担保期限的借款业务发生。最后,对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的贷款业务的金额不要过于分散,借款到期日要确定在最高额保证合同到期日附近,可采取一笔发放、分期收回的方式,避免与最高额保证合同到期日相差过远的状况发生,以便及时维护银行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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