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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传单印最终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属于违法行为。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的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的规定。...
1、宣传单印最终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属于违法行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的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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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1月13日,国家工商总局公布的《合同违法做法监督处置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中明确限定: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依法变换或者解除合同、解释格式条款等六项权利。按照该办法,“解释权归商家所有”等条款均为无效。该办法的出台,为规范合同花缉羔垦薏旧割驯公沫签订、维护消费者权益提供了强有力依据,执法人员发现“解释权归商家所有”等违法做法时,均可有法可依。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合同违法做法监督处置办法》等法律法规中均有明确限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限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表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平等、决裂理的限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受的民事职责。”《合同违法做法监督处置办法》更是直接将“本拥有最终解释权”、“客户不得以任何借口退货”等说法列为违法条款,最高可处以3万元罚金。
“以上内容最终解释权归甲方所有”相当于一个免责声明,但法律并不认可。根据规定,商家在商品促销广告中所附的“最终解释权”条款,违背了公平原则,违反了合同法的强制性规定,是无效条款,商家的“最终解释权”条款并不能免除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扩展资料:不平等条款消费领域中存在着大量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不平等的格式条款,一些商家频繁利用这类格式条款,逃避法定义务、减免法律责任,引起消费者的强烈不满。其中越来越引人关注的,当属“最终解释权”条款,即商品促销广告中最流行的用语。“所谓格式条款,是指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订,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又称标准合同、标注条款、格式合同等。”典型的格式条款主要存在于邮电、铁路等垄断性行业,在不存在垄断性的行业,如商品零售业,为了简化交易,节约时间,某些情况下也会使用格式条款。商品促销广告的内容是商家预先拟定、由其单方提供、未经与消费者协商、不允许消费者予以修改或补充并且将反复适用于不特定公众的,具有格式条款的一些主要特点,一般被认定为格式条款。因此,商家在其商品促销广告中声明保留“最终解释权”的条款就属于格式条款。大多数商家在商品促销合同中用格式条款形式保留“最终解释权”,意图在于使“最终解释权”被赋予某种事先约定的契约效力,从而在与消费者发生合同争议时,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这其实是一种及其特殊的情况。关于公司持有本公司股权的问题你可以查阅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7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一)公司连续5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5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这是公司对股权的一种纵向收购,是为保证股东可以在不能得到应得利益或公司发展前途难以预料的情况下能够退出公司的一种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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