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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律上来讲“最终解释权”到底归谁拥有?

2021-11-21
格式条款的最终解释权条款无效。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八条对格式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的理解进行解释。 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因此,根据本条的规定,在格式合同中,如果对格式条款(除最终解释权以外的格式条款)的理解有争议,应当按照通常的理解进行解释。 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但是,根据最终解释权条款的要求,最终解释权人有权根据自己的理解进行解释,实际上需要根据自己的利益进行解释。 这显然排除了上述条款赋予给格式条款接受方获得有利解释的法定权利,免除了格式条款提供方的风险和责任,是与法律规定格格不入的。 因此,最终解释权条款应被视为无效。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八条,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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