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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解释权”归商家是否合法,要看情况。如果是关于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内容的最终解释权,是不合法...
1、最终解释权归经营者所有,违法。2、经营者保留最终解释权的规定,属于排除或者限制消费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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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解释权”是一个涵盖多领域的比较复杂的概念,包括司法最终解释权、学术最终解释权、行政最终解释权以及民间最终解释权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的《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明确经营者不得以”最终解释权“为借口,侵害消费者的权利。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商家在商品促销广告中所附的”最终解释权“条款,违背了公平原则,违反了合同法的强制性规定,是无效条款,商家的”最终解释权“条款并不能免除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格式条款的最终解释权条款无效。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八条对格式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的理解进行解释。 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因此,根据本条的规定,在格式合同中,如果对格式条款(除最终解释权以外的格式条款)的理解有争议,应当按照通常的理解进行解释。 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但是,根据最终解释权条款的要求,最终解释权人有权根据自己的理解进行解释,实际上需要根据自己的利益进行解释。 这显然排除了上述条款赋予给格式条款接受方获得有利解释的法定权利,免除了格式条款提供方的风险和责任,是与法律规定格格不入的。 因此,最终解释权条款应被视为无效。
违反。2010年11月13日,国家工商总局公布的《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中明确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解释格式条款等六项权利。按照该办法,“解释权归商家所有”等条款均为无效。该办法的出台,为规范合同签订、维护消费者权益提供了强有力依据,执法人员发现“解释权归商家所有”等违法行为时,均可有法可依。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中均有明确规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更是直接将“本公司拥有最终解释权”、“客户不得以任何理由退货”等说法列为违法条款,最高可处以3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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