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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宣传单上写着最终解释权归经营者所有,是违法的。 2、经营者保留最终解释权的规定,属于排除或者限制消费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
“最终解释权”归商家是否合法,要看情况。如果是关于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内容的最终解释权,是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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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内容最终解释权归甲方所有”相当于一个免责声明,但法律并不认可。根据规定,商家在商品促销广告中所附的“最终解释权”条款,违背了公平原则,违反了合同法的强制性规定,是无效条款,商家的“最终解释权”条款并不能免除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扩展资料:不平等条款消费领域中存在着大量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不平等的格式条款,一些商家频繁利用这类格式条款,逃避法定义务、减免法律责任,引起消费者的强烈不满。其中越来越引人关注的,当属“最终解释权”条款,即商品促销广告中最流行的用语。“所谓格式条款,是指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订,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又称标准合同、标注条款、格式合同等。”典型的格式条款主要存在于邮电、铁路等垄断性行业,在不存在垄断性的行业,如商品零售业,为了简化交易,节约时间,某些情况下也会使用格式条款。商品促销广告的内容是商家预先拟定、由其单方提供、未经与消费者协商、不允许消费者予以修改或补充并且将反复适用于不特定公众的,具有格式条款的一些主要特点,一般被认定为格式条款。因此,商家在其商品促销广告中声明保留“最终解释权”的条款就属于格式条款。大多数商家在商品促销合同中用格式条款形式保留“最终解释权”,意图在于使“最终解释权”被赋予某种事先约定的契约效力,从而在与消费者发生合同争议时,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格式条款的最终解释权条款无效。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八条对格式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的理解进行解释。 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因此,根据本条的规定,在格式合同中,如果对格式条款(除最终解释权以外的格式条款)的理解有争议,应当按照通常的理解进行解释。 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但是,根据最终解释权条款的要求,最终解释权人有权根据自己的理解进行解释,实际上需要根据自己的利益进行解释。 这显然排除了上述条款赋予给格式条款接受方获得有利解释的法定权利,免除了格式条款提供方的风险和责任,是与法律规定格格不入的。 因此,最终解释权条款应被视为无效。
宣传单印最终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属于违法行为。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的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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