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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可要求出售商双倍返还已付房款并赔偿损失. “一房多卖”主要会产生以下法律后果: 第一,已经办理过户手续的购房人获得商品房...
当事人之间就转让同一房屋先后分别签订数份买卖合同,合同中关于房屋价款、履行方式等约定存在不一致,当事人就此产生争议的,应当依据当事人真实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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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一房多卖行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都作出了规定。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的规定,对于一房多卖,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己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1、购买新房必须先查看房产五证是否齐全,也就是《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然后到当地房管局确定这套房子当前没有销售出去。 2、确定签订购房合同时必须确定甲方是房地产开发商,不能说其他机构或者人员,所有合同必须到当地公证处公证。 3、二手房的话,也是类似: (1)上网或去中介查看房源信息。 (2)实地考察看房,确定购房意向。 (3)产权调查、和房主商议合同细节。 (4)签订买卖合同。 (5)办理贷款手续、支付首款。 (6)产权(房产、地产)过户,房屋交割。 (7)领房产证(卖方收到银行贷款)、交易完成每月还贷。 4、确定二手房没有一房多售,也是先确认五证齐全,到当地房管局确定这套房子房主是卖房给你的人,确认房主没有把房子做过抵押。
2、未办理过户登记的其他购房人依法可以追究商品房出卖人的违约责任。未办理所有权过户手续的商品房买卖,仅仅使买卖合同发生法律效力,但房屋的所有权并没有转移。所以,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导致原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无法取得房屋的购房人以及出卖人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导致后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不能取得房屋的购房人,均可以要求商品房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包括返还已付购房款和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3、合同一经签订,关于房屋买卖的法律关系就具有唯一性和排他性,开发商又将房屋卖给他人,属于严重的违约行为,购房者在选择签订购买该房屋,事先可能是付出了一定的财力和精力的,如果不能购买该房屋再选择其他房屋,也会给购房者带来一定的市场风险。 所以开发商一房二卖的情况下,购房者可以到法院起诉开发商,要求开发商继续履行双方签订的认购协议,同时还有权要求开发商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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