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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年休假应当在当年度安排,用人单位因为生产经营工作需要,经与职工协商同意,可以在下年度安排。...
根据《员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年休假可以在一年内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安排。单位因生产和工作特点确实需要跨年度安排员工年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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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病假达到法定不可以休年休假的天数,不可以享受当年年休假。已经享受当年年休假的,不享受下年度年休假。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的规定: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可见,年休假一般都是当年休完,视单位的特殊情况可以跨年休年休假,具体要参照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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