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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
1、划拨土地的具体规定是:未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并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土地使用者,不得转让、出租、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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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没有特殊的规定要求出租人上缴土地收益,是行使处分权的一种形式,因此也就无须上缴土地收益,划拨土地上的房屋出租是指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上建成的房屋出租的行为,这种情况下出租房屋。将以划拨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上建成的房屋出租时,。非以营利为目的的房屋出租。房屋所有权人对级差地租的形成并没有任何付出,房屋所有权人为了获得经济利益。但该土地使用权是以划拨方式取得,由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代收代缴,这部分即应当按照财政部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的相关规定,因此,而是由于国家投资而形成,房屋所有权人对房屋占用的划拨土地享有使用权,其租金收益实际上包含了应当上缴的土地收益,因为这种情况下。有一些特别规定: 1、以营利为目的的房屋出租, 2、非以营利为目的的房屋出租。也没有取得相应土地收益,房屋出租人并没有获得相应的租金收益。
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如何使土地使用权转让合法和有效,笔者从土地使用权性质、用途、位置、转让年限及土地出让合同包括附属所记载的权利和义务等方面加以探讨。首先,应实际了解土地使用权的性质。使用权分国有土地使用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只有国有土地使用权才能进入市场,即出售、交换和赠与。但也应了解属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还是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时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有批准权的省人民政府批准,并补交地价款。出让土地并非一定能够转让,未经开发的出让土地不得转让。出让土地使用权在转让时应分清是否改变了转让方土地使用权性质。集体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除《土地管理法》规定的“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土地使用权依法转移”以及这类企业的用土地房产抵押后被依法处分的情形。但是在实际工作中往往对土地使用权的性质未弄清就进行转让。特别是土地使用权赠与和交换。如农村居民或原属农村居民现因某种原因弃农进城的,往往把自己属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宅基地作为个人私有财产,随意出售或赠与他人。有的未经政府批准擅自将集体土地使用权与他人调换。这样都会给土地管理特别是集体土地的管理带来混乱。其次,应了解土地使用权的用途。《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1990年5月19日国务院发布的《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通过各种方式依法无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前款土地使用者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划拨土地使用权没有使用年限的限制。 1992年3月8日国家土地管理局《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通过除出让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各种方式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1994年7月5日《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二条: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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